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灭火器维修新标准为3+2、3+1,灭火器5+2条款已作废!同时明确灭火器报废年限!
灭火器维修新标准为3+2、3+1,灭火器5+2条款已作废!同时明确灭火器报废年限!
发布时间: 2023-04-19 发布人:宸轩中消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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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3月15日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了最新文件《灭火器产品维修、更换及售后服务》T/CPQS XF003-2023团体标准中,本标准中对灭火器维修、维护、报废、处置制定了相关要求,在灭火器维修方面,第4.4.2.2条规定: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,使用期限满 3 年应进行首次维修:当使用环境、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,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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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明确了灭火器最高报废年限,此条与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、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条款内容相同。

GB55036-2022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,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。与此规范有关不一致的,应以此规范为准。且同时废止了许多规范条文,其中就包括和灭火器报废相关的,如GB50444——2008,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中的第5.4.1、5.4.2、5.4.3、5.4.4条。

该规范2023年3月1日起实施。



GB55036—2022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:

10.0.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:

1、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;

2、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伤严重;

3、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;

4、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;

5、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

6、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,包括铭牌脱落,铭牌模糊、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,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;

7、筒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
8、被火烧过;

9、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.0.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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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附原标准】GB50444-2008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中的第5.4.1、5.4.2、5.4.3、5.4.4条

(原条文为强条,已废止)

5.4.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:

1、酸碱型灭火器;

2、化学泡沫型灭火器;

3、倒置使用型灭火器;

4、氯溴甲烷、四氯化碳灭火器;

5、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。

5.4.2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:

1、筒体严重锈蚀,锈蚀面积大于、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;

2、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伤严重;

3、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;

4、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;

5、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;

6、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,包括铭牌脱落,或虽有铭牌,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,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;

7、筒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
8、被火烧过。

5.4.3、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.4.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。

5.4.4、灭火器报废后,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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